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小区**号**单元-室,案发时任内蒙古**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利用担任内蒙古**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职务之便,将通过其手从该公司贷款的陈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27名贷户的还款截留不上交归个人使用,先后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338796.97元,挪用时间前后长达10个月之久,截至目前为止,只给公司补交了15000元,仍有323796.97元尚未归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⑵诉讼文书。⑶用户还款明细及转账凭证、还款流水明细、贷款手续。⑷丰镇市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市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及小组贷款放款与收款的流程说明、业务。⑸劳动合同。⑹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⑺冯某甲银行转账还款给被告人段某某的交易流水凭证。⑻高某某微信转账凭证。⑼田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⑽杨某某通过银行还款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⑾被告人段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⑿丰镇市公安局情况说明。⒀北京银行业务记账凭证。
2.证人王某某、冯某甲、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21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2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瑛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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