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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强奸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单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5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为了找前妻被害人李某某复合就在微信中威胁李某某。随后在2018年11月26日凌晨1点左右,段某某到**村李某某居住的地方,用菜刀比着李某某的脖子逼其跟随回家,随后又用毛巾将李某某的嘴巴捂住,再次胁迫李某某跟随其回去,受害人无力反抗只好跟随一起回到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在屋内段某某将李某某甩到床上,先将自己的裤子脱了,然后强行拉扯李某某的睡裤,将李某某的睡裤退到膝盖处。强行将李某某压在其身下,李某某无力反抗,段某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关系后段某某主动拨通报警电话让李某某报警;2018年7月23日,段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离婚;2018年12月3日李某某表示谅解段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DNA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体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来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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