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家住炎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5月20日,因赌博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千元整。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甲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段某甲伙同邱某某(已判决)在炎陵开设流动赌场,并各自负责联系赌客参赌。后邱某某联系了井冈山人肖某某(绰号“老妈里”,在逃)加入,肖某某又邀请吴某某(已判决)入伙。双方约定,以被告人段某甲以及邱某某为首炎陵方占一股,以吴某某、肖某某为首的宁冈方占一股,其中吴某某又占宁冈股中三分之二。赌场以每天500-1000元工资雇请魏某某、肖某某(已判决)在赌场里做“和手”(荷官),负责理清参赌人员吃钱赔钱。赌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即一家庄家三家闲家,其他参赌人员自由选择在闲家以“扔石头”(也称“打吊注”或“押方子”)的方式参赌,每家发两张骨牌,两张骨牌加起来比大小。赌注100元起,上限不超过庄家底钱(经庄家同意可以上不封顶),按照庄家底钱金额的6%抽取水资,并且在庄家下庄时按照赢额再抽取6%的水资(庄家输了就不再抽取),每天抽取3-4万元不等的水资,每天在扣除各项开支后按照股比进行分配。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从2020年4月26日开始,先后在炎陵县三河镇工业园附近多处仓库、炎陵县炎茶石料加工厂附近、三河沙场等偏僻地点,每天吸引三、四十人员聚众赌博,一直持续到5月12日左右。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段某甲非法获利30000元,魏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肖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邱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段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段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甲以及同案邱某某、吴某某、魏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6.微信截图、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以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段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田
检察官助理:龙斐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_涉案财物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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