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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5********,汉族,高中,案发前系济源市**厂工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软件“微信”、“闲聊”建立网上赌博群,通过购买房卡在“紫幻河南麻将”游戏APP平台上开设麻将房间,组织群成员在游戏APP平台上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5元房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获利12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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