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美发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村**路**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东段**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晋城市区为“**”赌博网站做代理,通过上线获得网络赌博的账号及密码,多次提供给参赌人员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等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与网络赌博,从中非法盈利,涉案赌资累计892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作代理,为他人提供赌博账号密码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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