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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手机在网络上下载“****”APP,联系客服成为该APP代理,建立赌博微信****,并购买虚拟货币“钻石”人民币15000余元用于在该APP上开设房间,组织他人以“爬山”的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收取房费获取人民币63000余元,实际获利48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牛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赵欣

                                检察官助理:田瑛光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63569****;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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