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村**号***(户籍在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段**屯**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从2019年3月开始,在林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用于供他人赌博的本市崂山区**村**号出租屋内,向每名参赌人员以人民币1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扑克牌作为筹码,并向每人抽成1张作为牌位费(案发前数日提高至2张)。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按照剩余扑克牌筹码数量,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与被告人段某某结算。2019年9月4日下午,刘某、付某某等八人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至案发涉案赌资人民币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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