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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容留吸毒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猴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镇**村**号。2015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位于茶陵县**镇**村沙场休息室内,多次容留他人以煅烧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又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9日晚,吸毒人员颜某与肖某某、陈某某来到被告人段某某沙场休息室内,随后颜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利用自带的吸毒工具与肖某某以煅烧的方式吸食冰毒与麻古混合物。后段某某与谭某某来到休息室后,也分别接过吸毒工具轮流吸食,后在段某某与颜某某的聊天过程中,肖某某又也以煅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2019年正月初八,被告人段某某与谭某某、谭某乙在沙场休息室内,三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煅烧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14日(农历)下午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谭某某、谭某乙在沙场休息室内,三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煅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谭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尿样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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