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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某为满足自己日常吸食毒品需要,先后多次在其位于弥勒市**镇**街**号**幢**室的出租房内容留李冬才、王飞雄同场吸食毒品小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街**号**幢**室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一次。

2、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五次容留王某某在其位于弥勒市**镇**街**号**幢**室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小马。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25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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