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开始,朱某某经常到被告人段某某位于新化县**镇**社区**路的住房内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段某某和朱某某在段某某的住房客厅一起吸食了朱某某买来的400元毒品。
2、2019年11月l0日,段某某和朱某某在段某某的住房客厅一起吸食了朱某某买来的毒品。
3、2019年11月11日中午和晚上10时许,朱某某一人先后两次在段某某的住房客厅吸食了毒品。段某某因觉得其没有出钱购买毒品,就没有吸食。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住房内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吸毒处罚记录、吸毒工具等书证、物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春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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