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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8时30分许,在武乡县贾豁乡田庄村公路边,被告人段某某容留白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其所有的晋K*****宝骏车内吸食毒品甲卡西酮。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王津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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