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村**。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已判刑)系深圳市**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开始,高某某向广东省**县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租赁**村**路*号*至*楼用于经营**卡拉OK。2012年8月9日,高某某又向租赁方承租上述***路*号大楼的*楼至*楼用于经营酒店客房。自2012年2月开始,高某某所经营的**娱乐会所为了招揽生意,通过被告人段某某和段某某管理的付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陪侍女进行管理,并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工具容留、介绍陪侍女实施有偿陪侍或卖淫。
**娱乐会所管理人员组织架构根据级别依次为:老总高某某;总经理被告人段某某负责会所日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付某某负责会所的人事管理,主管营销经理及场所安全;营业经理杨某某负责会所日常营业事务、服务员和场所内治安员的管理;营销经理周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负责介绍卖淫女卖淫;客房部经理张某甲(已判刑)负责客房日常管理和客房服务员管理。
**娱乐会所的卖淫女分为正式入职的和临时串场的,正式入职的卖淫女入职前需先填写入职申请表,并被口头告知**娱乐会所卖淫嫖娼的收费标准等一些基本规矩。卖淫女入职后按照长相、身高被分类并统一制定编号和制式服装,再分组至营销经理处统一管理,由营销经理介绍卖淫。正式卖淫女需要打卡坐班,临时串场的卖淫女则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正式的卖淫女和临时串场的卖淫女行在实施有偿陪侍或卖淫前均需在会所二楼收银台处先交纳50元某某60元现金购买会所统一制式管理卡。卖淫女与嫖客约定好实施卖淫后,需先到会所收银台支付开房押金并领取会所提供的避孕套和房卡,再持收银台开具的押金单到会所客房部开房实施卖淫活动。嫖客直接将嫖资支付给卖淫女,会所不会再向卖淫女收取提成。
2013年5月2日凌晨2时许,民警依法对**娱乐会所进行检查时,在会所*楼五间客房内现场查获黄某某和王某某、梁某某和雷某某、周某乙(未成年)和吕某某、谭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和丁某某等五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并于当日及次日分别在会所**房、二楼收银台处提取扣押房务部作房本、**客房开房押金单、房卡、避孕套、陪侍女分组登记本、管理卡等物品。根据查获的**卖淫女分组登记本证实周某甲管理的卖淫女有上百名,陈某甲管理的卖淫女有21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高某某、付某某、杨某甲、周某甲、陈某某、张某甲、杨某乙、黄某某、刘某乙、梁某甲、谭某某、周某乙、雷某某、梁某乙、丁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兰某某、刘某甲、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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