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1年1月26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制造的假发票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45分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交警一大队民警张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附近巡查酒驾,依法口头传唤酒驾嫌疑人郭某某,被告人段某某阻止民警张某某带离郭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持续推搡民警、阻止警车驶离。民警张某某呼叫支援后,民警陈某某支援,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带离,在带离过程中,段某某拉拽民警陈某某衣领激烈反抗,致民警陈旭峰头部、膝盖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民警伤情照片、民警门诊医疗手册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民警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南楠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