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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号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0时许,民警刘某某、辅警何某某、熊某某接指令称有噪音扰民,遂身着警服、佩戴移动执法仪前往内江市市中区江华街189号4栋4单元3楼2号出警。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有******疫情第9号公告的规定打麻将,遂依法进行处置。期间,被告人段某某等人采取推搡、抓扯、辱骂、殴打方式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民警刘某某见现场不受控制,为防止情况恶化,依法对段某某等人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尔后,被告人段某某清洗完眼睛,刘某某欲对其再次上铐时,被段某某咬伤手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聘用合同书、照片、门诊病历、挡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邵某某、樊某某、龚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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