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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为向李某某抵押借款,通过街边广告找到办理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向对方提供信息,伪造天津市蓟县**镇**新村**号楼**单元**号房产证一份。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房产证上“蓟县房地产管理局”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天津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现代瑞纳牌轿车(车牌号:津A****7),又通过伪造车辆买卖协议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方式,将该车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兴隆县的梁某某。后段某某在支付了一段时间的租车费用后失去联系。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车包含车牌价值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主要被段某某用于个人还账和消费。

被告人段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段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单、车辆买卖协议、抵押借款协议等书证、物证

2.证人闫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清

检察官助理:裴云路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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