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071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吉林省**局**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现住长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通化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通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局**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龙井市**有限公司、天宏**有限公司、青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调整建设规模、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14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1张)。段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将赃款退缴至通化市监察委员会。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某日,在其吉林省**局办公楼下,非法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人民币2万元、美元2万元;
2、2017年1月某日,在其吉林省**局办公室内,收受**公司开发部总监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7年7月某日,在其吉林省**局办公室内,收受**公司东北办事处负责人于某某人民币5万元,另于2018年5月,再次收受该人价值人民币1万元长春卓展购物卡;
4、2017年11月某日,在其吉林省**局办公室内,收受**局局长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表、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黄某某和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雷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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