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83********,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3日由荔浦市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0月30日由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荔浦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荔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商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段某某利用其担任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庭**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广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55万元。
1、2017年 8、9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唐某某、宾某某、蒋某某三人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为案件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谢某某单位行贿案过程中,为案件从快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二)收受广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5.5万元。
1、2017年,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卢某某抢劫未遂一案过程中,为案件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于某某等三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过程中,为案件从快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刘某某等十三人抢劫、诈骗团伙案件过程中,为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为案件从快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三)收受广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廖某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办理蓝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信息罪一案过程中,为案件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收受该案代理律师廖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鹏程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书》、讯问笔录、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