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廊坊市**汽车销售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庄**里**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庄**里**号。2018年8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廊坊市交警二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行至解放道解放桥北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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