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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组四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其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11分,被告人段其科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景罕方向行驶至陇川县章凤镇京旺温泉度假村旁被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段其科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段其科的酒精含量为207.3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其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其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其科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其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检察官助理:李加荣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芒市**乡***小组*组(1575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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