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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01月0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01时33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回江北,途经渝中区南区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段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mg/100ml。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鉴定意见;

4.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989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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