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巷**弄**号。2010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7月3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6月15日因吸毒被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饭后,被告人段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马路镇到东坪镇,20时52分许行驶至东坪镇沿江路湾竹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当日22时许,民警陪同被告人段某某在安化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被告人段某某被执勤民警抓获以后一直谎称自己名叫蒋某甲,直至被民警发现后被告人段某某才告知民警其真实姓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蒋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光辉
检察官助理:刘白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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