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鄂D****5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注销),沿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至**路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样,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段某某身份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段某某人车照片、呼吸式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被告人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4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讯问、询问视频,现场查获、采集血样、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逾期未年检、注销),应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7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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