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3时02分,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常青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青五路口时,被江汉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9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材料、自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77983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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