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遵化市**村,现住遵化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在其朋友处喝酒之后,驾驶自己的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从遵化市大二里村沿道路行驶至遵化市紫金华府小区西侧大桥处与他人发生交通肇事。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肇事现场的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晓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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