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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段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15.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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