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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镇**村**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 年8 月4 日23 时13 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U****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郭巷街道塘南新村57 幢南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向东右转弯时与沈某某泊在路侧的苏E9**** 小型普通客车、宣某某停泊在路侧的苏ES**** 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后被告人段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 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苏EU****车损价值人民币14746元,苏E9****车损价值人民币6204元,苏ES****车损价值人民币2361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沈某某、宣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 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沈某某、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抓获并提取被告人段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淑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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