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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17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云南省米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云******号“途锐”牌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775****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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