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无,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彭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0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于2020年0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6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4日00时21分,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中从二环路北一段85号上行匝道口进入二环高架路内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2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1.9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经查明,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凡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提票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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