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5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3时许, 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贵E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莞市**镇**村**路从大**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路**对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该车头右侧与由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川S5****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及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S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案。交警随即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段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侯某某和当事人黄某某均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 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0.06mg/100ml。事故发生后,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及被害人某某,并获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侯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段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缴纳保证金1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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