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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住诸城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路**街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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