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富春江路泰山路路口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被送医救治(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至医院查获被告人段某某。经检测,被告人段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后被及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本亚军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操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