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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10分许, 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路虎牌越野车从嘉峪关市紫轩花苑B区10号楼出发,行驶至该小区12号楼时,因小区道路不通,其在倒车时将李蕊萍停放在12号楼下的甘B*****号大众牌朗逸小型客车主驾驶车门刮蹭,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15.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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