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段**,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304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暂住喀什市**乡建工沙场宿舍,无驾驶证,无前科,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段**在喀什市荒地乡****运输有限公司吃饭、饮酒,其喝了半斤白酒。次日凌晨0时20分许,其驾驶新AD****号车从喀什市荒地乡****运输有限公司出发,途径帕米尔大道、314国道等路段,行驶至西域大道路段时看到前方有警察设卡盘查,因害怕被查获,遂驾车拐进恰尔巴格风情园大门口躲避,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段**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段**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龙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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