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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处**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5时06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金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2省道路口北侧检查站对面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静华

检察官助理:李聪怡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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