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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屈某某驾驶蒙L*****号栏板低速货车行驶至五原县***镇***社**产业园区院内暖棚附近,倒车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

2020年5月19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99.3mg乙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珍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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