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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2********,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村委**村**号,现住蒙某市**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某市联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大路**旅馆路段并逆向行驶到对向车道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沿联大路由东向西直行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段某某检测结果为245mg/100ml,张某某检测结果为0。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7.51mg/100ml,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未检测出乙醇。经蒙某市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364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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