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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99********,白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房乡**街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2时34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号“观致”牌小型轿车由嵩明县前往晋宁区,当其驾车沿昆磨高速公路行驶至昆磨高速(下行)K7+900M处时,车辆前部与道路西侧金属护栏相碰撞驶出道路,致车辆、道路金属护栏及行道树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段某某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37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6.37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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