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段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街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46分,被告人段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车行至弥勒市城区**巷**路路口向西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段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5mg/100ml。

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466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