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225011974********,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路**宿舍**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
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
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花溪区石板合朋村路段倒车时与郑某某驾驶的贵A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段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
1.书证:(1)被告人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3个月,缓刑2至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凯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3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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