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59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管辖权限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6G***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路**路交叉口路段与与王某某驾驶的贵A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出勤民警现场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7.8mg/100ml。段某某案发时抽取的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勘验调查,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等;
2. 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测试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居民身份证、个人电子档案、人员核查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鉴定意见报告书;
3.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6.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文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134.6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地: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398550****)。
二、随案移送:1.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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