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许昌**二手房中介公司销售员,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长葛市老城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8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晚上22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豫K*****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自长葛市**路**饭店出发,行驶至许昌市**大道与**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段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内含乙醇120.92mg,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某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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