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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段**,男,1997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00时许,段**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段**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郑上路口倒车时,又与陈**停放在该处的豫*****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护栏损坏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段**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75.8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段**的供述;2、证人陈**的证言;3、交通事故协议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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