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街道**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福清市城头镇山下村一火锅店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往福清市玉屏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福清市龙山街道元华路柏渡村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护栏损坏的损害后果,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段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1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安装、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2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通志愿服务考察,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得分的交通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雯
附注: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街道**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16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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