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地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甲驾驶甘ME****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川乡前往临泾镇,车辆行驶至临泾镇政府门口后,被告人段某甲在临泾镇政府对面的商店买了两瓶500ml的瓶装“青岛”啤酒,喝完后到临泾镇政府院内找其妻子边某某回家并与其妻子边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段某甲又到临泾镇政府门口一家牛肉面馆内要了三瓶500ml的瓶装“青岛”啤酒,喝完后再次来到临泾镇政府院内叫其妻子边某某回家,未果后,被告人段某甲驾驶甘ME****号微型普通客车沿临泾街道行驶至临泾镇信用社门前路段时被临泾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民警遂对被告人段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将被告人段某甲带至临泾镇卫生院提取血液血样3试管6ml。并于次日委托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段某甲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
2020年8月20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06号)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段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段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未审检车辆上道路行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1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联系电话:1841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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