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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7********,汉族,初中肆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社区********号。被告人段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义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街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6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马市**社区**组**街**排**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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