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1****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清县云裳小镇地下停车场时,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至曹家务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段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故将段某某移交给永清县交警大队曹家务中队处理。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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