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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保定市建国路恋味餐厅门前停车场内,酒后驾驶冀******白色长城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倒车时,撞上被害人李浩哲停放在停车场的冀******大众汽车,致两车受损。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浩哲无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2.3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现场等待。段某某已经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已经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酒后在停车场挪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东臧村48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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