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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9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万兴东路振兴1胡同1号,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37号楼2单元7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某区**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成

                                               检察官助理: 董丹丹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132********。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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