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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系***商贸昆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庄**号**栋**单元**室。2008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龙泉路**楼**村中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64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9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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