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1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花园**阁**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花园**阁**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出发,途经深南大道、香蜜湖路(快速路)、侨香路、梅林路等路段,于当日15时42分许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秀路梅华路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粤**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罗某某驱车追赶并报警。当日16时许,铁骑队员吴某某在梅华路凯丰路路口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的粤**号牌小型汽车拦停,被告人段某某无视铁骑队员吴某某的指挥再次逃离。当日16时25分许,罗某某在绅宝花园停车场发现涉案车辆粤**号牌小型汽车后再次报警,铁骑队员吴某某赶到停车场,被告人段某某于当日16时56分许回到停车场后被铁骑队员查获,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段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因段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赔偿并谅解。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截图,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监控录像,行车轨迹查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检察官助理:陈乐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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